第二十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按规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者在境外投资办企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