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