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一)连续两年抛荒的;(二)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