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