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