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没有使用人的,由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无法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由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文物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