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需要及文物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保护措施建议,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