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成立由文物、文化、规划、建设、房管、民政、宗教、地方志等部门,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文物审查委员会,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进行研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