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机构)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湖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河湖环境保护的有关活动,对侵害河湖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