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河湖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河湖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