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在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管辖机关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城市河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互通行政执法和司法案件信息。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