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种植或者放养净化水体的生物,清除有害水生生物及其残体,清淤疏浚,构建人工湿地、雨水花园、生态驳岸、调蓄池,增强地表涵水功能,优化水生态系统。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