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已经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限期关闭,并对垃圾渗滤液进行处理,防止污染城市河湖水体。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