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