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