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因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等因素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报告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并向公众公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