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在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和商业网点,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广告和商业网点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其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