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列车首末班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提示等信息公布于车站和列车内醒目位置。列车因故延误或推迟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告。

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播报站名和文明提示语。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