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确需改变运营计划的,应提前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向公众公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