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与设施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确需改变运营计划的,应提前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向公众公告。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