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或者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重点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三)擅自在轨道交通线路上铺设平(立)交道口;

(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五)焚烧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六)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