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并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损坏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