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基坑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前应当与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签订市政设施保护协议,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