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立即采取加固、限行等安全措施,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临时封闭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且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