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并且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