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并且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