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及地下工程管线避让原则,严格遵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