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