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