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