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