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区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次被约谈的;(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