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统一建设再生水设施,做到厂网配套,并应当与道路建设和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相协调。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合理利用。再生水供水水质应当达到相关利用标准,不得产生二次污染。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宾馆、娱乐,城市绿化、道路清洁、洗车洗浴、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并优先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