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使用东阿岩溶地下水的市城区和相关县,应当建设第二水源,并逐步建设东阿岩溶地下水、第二水源分别供水系统,节约东阿岩溶地下水资源,确保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