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保证污泥再利用符合相关标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