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