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减少车辆对泰山景区生态影响。泰山景区游览路实行车辆封闭运行管理,限制社会车辆进入。确需进入的,应当按照泰山景区管委会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封闭运行的车辆应当执行严格的环保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