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在泰山景区内修坟立碑。泰山景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