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泰山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防治水质污染。泰山景区内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湖泊等水体,除按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水体内从事洗衣、游泳等活动。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