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泰山景区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合理划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并向社会公布。在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泰山景区管委会和森林防火区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驻地单位应当根据泰山景区防火规划和应急预案,制定防火制度,加强重点防火场所的监督管理,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实行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