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