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