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校园校舍管理人员必须模范遵守本条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