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九条已废止新产品开发试制期间的用水量指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另行下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