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