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用水单位要采用国家、省、市推荐的节水设备和器具。新建居民住宅要安装节水型器具,现有居民住宅应分期更换安装节水型器具。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