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用水单位要采用国家、省、市推荐的节水设备和器具。

新建居民住宅要安装节水型器具,现有居民住宅应分期更换安装节水型器具。

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