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条已废止宾馆、饭店、旅店、浴池、医院等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应因地制宜采取节水措施,实行科学用水。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