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选择先进、配套的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用水设施建成后,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