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四条已废止计划用水户应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缴合同书》。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以委托收款(履约付款)方式结算。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