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计划用水户应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缴合同书》。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以委托收款(履约付款)方式结算。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