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第十九条有效查处机关查处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