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第十八条有效查处机关需要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证据材料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被请求协助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部门并说明理由。因协助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裁决。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