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第十六条有效对举报、日常巡查等渠道发现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